法务管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综合管理 - 法务管理
反间防谍需要全社会动员!
发布时间:2023-08-07   点击量:757    分享到:

8月1日,“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发布首条推文《反间防谍需要全社会动员!》。


图片1.jpg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自7月1日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正式施行。作为党的二十大后国家安全领域的首部专门立法,该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制度创新,对深化新时代新征程反间谍斗争、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为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构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新格局提供了重要保障。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当前,反间谍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国家安全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反间谍法》,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间谍活动是具有高度隐蔽性、专业性和危害性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发挥反间谍专门机关作用,更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共同防范,筑牢反间防谍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修订后的《反间谍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立足当前严峻复杂的反间谍斗争形势,对筑牢反间防谍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作出一系列规定:在立法目的上,明确反间谍工作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在工作原则上,明确反间谍工作要坚持“公开工作和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在法律义务上,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时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在权利保障上,明确“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工作制度上,增设“安全防范”一章,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责任,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建立一整套反间谍安全防范制度机制,共同构建反间防谍的立体防护网。

贯彻落实《反间谍法》,筑牢反间防谍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需要多措并举、齐抓共管:首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特别是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要落实好各项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其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全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同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能力。再次,要畅通公民、组织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渠道,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要健全鼓励公民参与反间谍工作的保障机制,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依法予以表彰、奖励和保护,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反间谍工作的常态化机制。最后,国家安全机关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运用“报网微屏端”全媒体,创造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安全敌情教育和法治宣传,加强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教育群众,增强全社会反间防谍意识,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

 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合作或交易,往往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然而,现实中往往由于经营没有依约开展,或出资不到位等原因,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当事人需要时,就涉及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期限、法律效力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为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来源:国家安全部